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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树森与孟柳溪、蒋桂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森,孟柳溪,蒋桂萍,杜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797号原告:张树森。被告:孟柳溪。被告:蒋桂萍。被告:杜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树森与被告孟柳溪、蒋桂萍、杜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张树森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树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全部退还原告张树森。审判员 叶 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艳艳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