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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占青与司亮亮、博爱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青,司亮亮,博爱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754号原告:李占青,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鸣,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亮亮,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博爱县。被告:博爱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鸿昌路超胜驾校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9999695-5。法定代表人:闪瑞亮。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丰收小区第****号。组织机构代码:08347172-0。主要负责人:李晓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青与被告司亮亮、博爱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李占青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占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占青负担。审判员  程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