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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4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诸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诸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425-2号申请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政务新区,机构代码:00321873-4。法定代表人:侯金鹏。被执行人:诸凯,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27岁,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执行诸凯诈骗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诸凯的存款1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夏永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福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