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4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诸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诸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425-2号申请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政务新区,机构代码:00321873-4。法定代表人:侯金鹏。被执行人:诸凯,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27岁,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执行诸凯诈骗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诸凯的存款1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夏永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福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