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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强与被告沈阳久公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沈阳久公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06民初3831号 原告张强,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XXXX,XXXX,无业。 被告沈阳久公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XXXX。 法定代表人黄文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涛,男,汉族,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XXXX,XXXX,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张强与被告沈阳久公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强诉称,2014年1月份购入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XXXX“XXXX”的一处公寓房。并于2015年12月30日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每月XXXX元的租金,期限为5年,供被告经营“XXXX商务酒店”。被告租金付至2017年1月后,在未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将诉至贵院,依据合同中约定第十条违约责任第二款乙方如果发生不按约定支付租金2个月的情况下,应按照XXXX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责任的第五款租赁期内乙方单方面提前退租房屋或违约租赁合同,乙方应按照3个月租金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XXXX元。此外,按当时约定每月租金XXXX元,租期5年,现被告只履行了一年零四个月,剩余的三年零八个月租赁的房屋价格差,房子现在另行租出去了,现租金每月XXXX元,有一个价格差,要求房屋空置费共计XXXX元。 被告沈阳久公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我同意赔给原告三个月租金XXXX元,不同意XXXX元违约金,XXXX元赔偿也不同意,我没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失,原告已将房屋另行出租,我与原告的协议已经解除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3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沈阳市铁西区XXXX平方米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金每月XXXX元。租期为2015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29日。双方均有合同解除权,但原告应提前60日通知被告,被告应提前30日通知原告。合同还约定,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前15日支付下一季度租金。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被告如发生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2个月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应支付XXXX元违约金。被告提前单方面退房,应按照3个月租金支付违约金。被告支付租金支付至2017年4月11日,并于当日通知原告不再租赁房屋,并将房屋交回原告,原告自认从2017年4月末房屋已经另行出租。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租赁期间内,无故单方终止房屋承租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3个月租金,故本院依照双方约定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此外,原告向被告主张延迟支付租金违约金XXXX元,因被告在应付下一季度租金2个月内即已表示终止租赁合同,且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被告改变房屋用途的相关证据,故被告应按终止合同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不应重复适用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向被告主张房屋空置费XXXX万元,因双方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且被告未向法庭提供其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证明,鉴于被告自认赔偿原告电视机损失XXXX元,故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请按XXXX元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久公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张强违约金XXXX元; 二、被告于被告沈阳久公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张强电视机损失XXXX元;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XXXX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治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丛琳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