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平安、刘运本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平安,刘运本,刘运明,廖伟,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政府,重庆市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7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平安。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运本。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运明。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伟。委托代理人李杰,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杏花路60号。法定代表人覃昌德,该县人民政府县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新县城群益路二巷65号。法定代表人李珉卿,局长。刘平安、刘运本、刘运明、廖伟因诉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政府、重庆市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行终4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振宇、代理审判员胡文利、代理审判员李纬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平安、刘运本、刘运明、廖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振宇代理审判员 胡文利代理审判员 李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孔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