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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抗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司徒国灿、广州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司徒国灿,广州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32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司徒国灿,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广州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花园街**号****单元。一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宝源路91—**号。申诉人司徒国灿因与被申诉人广州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06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赵 虹审判员 赖尚斌审判员 何曲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