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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胥秀珍与被执行人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秀珍,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56号申请执行人:胥秀珍,女,生于1942年7月2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法定代表人:陈明义,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胥秀珍与被执行人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涉及多法院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胥秀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治全审 判 员  鲁万千人民陪审员  王忠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於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