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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民初1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智桥、张友谊与徐艳京、韩琦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谊,张智桥,韩琦,徐艳京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12774号原告:张友谊,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张智桥(兼张友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谊之夫),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韩琦,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徐艳京,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张友谊、张智桥与被告韩琦、徐艳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智桥,被告韩琦、徐艳京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友谊、张智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拆除违建的厕所;2、赔偿这几年给我和家人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的补偿款及将来厨房重新粉刷的补偿款5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韩琦、徐艳京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韩琦与徐艳京在我家厨房墙外自建厕所用于出租。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家抽油烟机排烟管私自拉长折了一个90度弯后封在他盖的厕所内,致使排烟效果一直不好。2016年底,我准备更换抽油烟机,并将排烟管加粗,可与韩琦商讨几次未果,故我诉至法院。韩琦辩称,张友谊、张智桥的厨房也是自建的,无权要求我排除妨碍。综上,我不同意张友谊、张智桥的诉讼请求。徐艳京辩称,我希望双方协商解除,但不同意拆除厕所。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智桥与张友谊系夫妻;张智桥与韩琦、徐艳京系邻里关系。张智桥在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北路甲x楼北侧院内建有厨房一间(无建筑审批手续);韩琦、徐艳京在该院内建有厕所一间(无建筑审批手续);厨房的南墙与厕所的北墙紧邻;张智桥家厨房抽油烟机排烟管穿过厕所东北角墙体向东排烟。张友谊、张智桥主张,其家厨房建于2001年左右,韩琦、徐艳京的厕所建于2012年左右。如不拆除厕所,韩琦、徐艳京应将厕所东墙西移,将其排烟口让出。韩琦、徐艳京主张,张智桥家厨房建于2004年左右,其所建厕所建于2005年左右。其不同意拆除厕所,也不同意移动厕所东墙。其可以保证将张智桥家排烟管(软管)通至室外,并保证其排烟畅通。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张智桥、张友谊所建的厨房与韩琦、徐艳京所建的厕所均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建筑审批手续。在此情况下,张智桥、张友谊要求韩琦、徐艳京拆除厕所,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而排除妨碍应当以排除相应的妨碍为限,而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张智桥、张友谊以韩琦、徐艳京所建厕所影响其家抽油烟机排烟通畅为由要求韩琦、徐艳京拆除厕所或将厕所东墙西移,这显然已经超出的必要的限度。另外,张智桥、张友谊要求韩琦、徐艳京赔偿给其及家人身体健康带来危害的补偿及将来厨房重新粉刷的补偿,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本院对于张智桥、张友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判决如下:驳回张智桥、张友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减半收取计三十五元,由张智桥、张友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凤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