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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席建花与赵义武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建花,赵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席建花,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开源街路西第四排第14户。被执行人赵义武,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天镇县南河堡乡南河堡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席建花与被执行人赵义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22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提供执行财产,致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晋0222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然审判员 胡长春审判员 史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穆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