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晓红、陈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红,陈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红。被执行人陈诚。本院依据桂林市七星法院作出的(2013)星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晓红申请执行陈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星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