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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某某、左某某与高某某刑事附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左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829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左某某,女,1966年9月9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刑终5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高某某现正在服刑,本院采取点对点、总对总查控财产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6执8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