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张晨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017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晨,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宸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本院在执行张晨罚金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机关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0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强审判员 王喆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