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清贵、范秀妹、郑建军、官淑芬、刘少武、彭爱花、高世近、缪晓琴、董子龙、潘美玲、四川川杭统一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清贵,范秀妹,郑建军,官淑芬,刘少武,彭爱花,高世近,缪晓琴,董子龙,潘美玲,四川川杭统一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198号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路银河大道888号总部经济港A4座。法定代表人:朱正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郑清贵,男,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范秀妹,女,汉族,1982年5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郑建军,男,汉族,1972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官淑芬,女,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刘少武,男,汉族,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彭爱花,女,汉族,1972年6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高世近,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缪晓琴,女,汉族,1976年1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董子龙,男,汉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潘美玲,男,汉族,1976年4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四川川杭统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12号1栋1层2附1。法定代表人:董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清贵、范秀妹、郑建军、官淑芬、刘少武、彭爱花、高世近、缪晓琴、董子龙、潘美玲、四川川杭统一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嘉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