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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恩平市汇恩电子有限公司与梁克聪、恩平市海歌音响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平市汇恩电子有限公司,梁克聪,恩平市海歌音响器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731号原告:恩平市汇恩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慎。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宁,是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芬,是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克聪,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系恩平市一科贴片加工厂的经营者,现恩平市一科贴片加工厂已经注销。被告:恩平市海歌音响器材厂。投资人:何国扬。原告恩平市汇恩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克聪、恩平市海歌音响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恩平市汇恩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平市汇恩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366元,由原告恩平市汇恩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楚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