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行审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与张定明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审268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上海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王延平,局长。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州林罚书字(2016A)第2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查明:张某某于2014年2月以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万州国有分水林场马鬃岭工区3林班2小班林地修建公路,经现场勘验共计占用林地面积320平方米,改变了林地用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2016年9月27日,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某某作出万州林罚书字(2016A)第289号行政处罚决定:1、限期三个月内恢复所占用林地原状;2、罚款叁仟贰佰元整。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林业局或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于2016年9月27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限届满后也未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3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万州林罚书字(2016A)第2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作出的万州林罚书字(2016A)第2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万州林业局作出的万州林罚书字(2016A)第2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孙家杰代理审判员 周维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艾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