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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91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吴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91刑初13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区。2016年1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屈原管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屈原管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7日经我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7日以屈检公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潘靖、危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本区营田镇推山咀居委会百绿居民区的家中,准备好赌���及赌具,邀集并组织何某、彭某、陈某、卢某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水钱1100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供了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员供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彭应平、卢进、何建辉的证言;同案人员陈峰的供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能够证明被告人吴某某赌博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且为赌博提供场地及赌资,并从中抽头渔利,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缴退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经所在社区社会调查,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一万一千元人民币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易灿军审 判 员  周 平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纤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