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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监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建章与吉林市华生交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建章,吉林市华生交电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监14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何建章,男,汉族,舒兰市国贸家电负责人,住舒兰市隆盛小区。委托代理人:才晓文,吉林才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林市华生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法定代表人:牛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双,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何建章与原审被上诉人吉林市华生交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吉02民终18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王宏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禹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