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惠民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52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惠民,男,汉族,1957年11月28日出生。1999年6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10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惠民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刘惠民在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汇景南路12-2号其经营的游戏机室内,摆放“金龙银龙”、“捕鱼机”等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7年3月14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民警在该游戏机室内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金龙银龙”、“捕鱼机”等电子游戏设备共2台(16个机位)、现场查扣人民币1,700元。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惠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惠民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刘惠民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惠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惠民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惠民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落实社区帮教的情况,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惠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7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戴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丁曼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