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12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肖滨与付好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好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23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肖滨,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申请人:付好和,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解除保全申请人肖滨与被申请人付好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湘0112民初1230号民事裁定,并已冻结被申请人付好和现金5.4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肖滨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肖滨撤回保全申请,上述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付好和银行存款5.4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灵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廖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