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付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付强,纪连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02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02003191762F。法定代表人:朱明,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长军,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付强,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纪连双,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征决[2016]150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6日送达的征决[2016]150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征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调查笔录》等。本院审查认为,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6]150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6]150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付强、纪连双社会抚养费93110元,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华东代理审判员 方 勇人民陪审员 张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解文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