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2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交电贸易总公司五金交电化工公司与南关区薛氏中医门诊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交电贸易总公司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南关区薛氏中医门诊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95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交电贸易总公司五金交电化工公司被执行人:南关区薛氏中医门诊部上列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2执959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交电贸易总公司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