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4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昌河、张昌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河,张昌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766号反诉人:张昌河,男,1965年10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反诉人:张昌洪,男,1949年9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二反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方,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6月26日,本院收到张昌河、张昌洪的反诉状。反诉人张昌河、张昌洪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王平、梁大年、福建省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武平县天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连带清偿反诉原告张昌河、张昌洪承揽工程价款60417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事实和理由:张昌河、张昌洪与王平、梁大年于2013年12月10日签订《平通桥施工承揽合同》,张昌河、张昌洪已按合同完成工程项目总包干费133万元,但王平、梁大年仅支付88.53万元。另新增加的工程造价110.96万元,扣除2.28万元的智能张拉补助费,应当支付张昌河、张昌洪26.0832万元及2.28万元。由于王平、梁大年提供的测量数据偏差,导致增加工程量15万元,应由王平、梁大年支付3.6万元。以上扣除王平、梁大年垫付的16.016万元,王平、梁大年应支付张昌河、张昌洪60.4172万元(133-88.53+3.6+26.0832+2.28-16.016)。另平通桥工程的业主是武平县天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以“内部责任合同”形式违法发包给王平、梁大年,发包人和转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本案本诉原告为王平、梁大年,而反诉被告新增加福建省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武平县天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据此,对于本案反诉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昌河、张昌洪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兰银芳人民陪审员  修荣华人民陪审员  王燕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珍莲附注: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