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74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路喜与赵兴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路喜,赵兴志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7456号之二原告:赵路喜,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赵兴志,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赵路喜诉被告赵兴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路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赵路喜负担。审判员 张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