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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74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路喜与赵兴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路喜,赵兴志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7456号之二原告:赵路喜,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赵兴志,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赵路喜诉被告赵兴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路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赵路喜负担。审判员  张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