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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方松哲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珲春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松哲,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珲春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662号原告:方松哲,男,1956年7月8日生,朝鲜族,住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雄日,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珲春市分公司,住所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松哲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珲春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松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申广富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思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