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宋征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宋征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247号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建设西路188号(房地产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刘继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勇惠,该公司风控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张振楠,该公司风控部副部长。被告:宋征宇,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征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红展审判员 李建丽审判员 高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