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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27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董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董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3770098-1,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18号建园大厦。主要负责人:张伟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董宁,男,1984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董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25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宁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9523.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董宁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相城区望亭镇望亭商业广场1幢439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430182655,土地证号:07××00)的房地产,并责令其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董宁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相城区望亭镇望亭商业广场1幢439室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灵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