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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维恩与李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恩,李乐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691号原告李维恩,男,汉族,1991年11月15日出生,住宜阳县。被告李乐文,男,汉族,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恩诉被告李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恩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乐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维恩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乐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恩撤回对被告李乐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维恩负担。审判员  杨庭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强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