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维恩与李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恩,李乐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691号原告李维恩,男,汉族,1991年11月15日出生,住宜阳县。被告李乐文,男,汉族,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恩诉被告李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恩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乐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维恩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乐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恩撤回对被告李乐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维恩负担。审判员 杨庭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强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