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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4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邓朝福与梁昌文夏裕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朝福,重庆源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梁昌文,夏裕兰,梁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4006号原告邓朝福,男,汉族,1972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源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坪东路546号4-7-1号。法定代表人梁昌文,经理。被告梁昌文,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夏裕兰,女,汉族,1967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系被告梁昌文之妻。被告梁磊,男,汉族,1987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系被告梁昌文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朝福与被告重庆源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梁昌文、夏裕兰、夏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朝福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