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喆与石家庄力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吴晓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喆,石家庄力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吴晓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306号原告:张喆,男,199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秋山,石家庄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力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盛世华安北门。法定代表人:吴晓伟,经理。被告:吴晓伟,女,1986年7月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喆与被告石家庄力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吴晓伟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喆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力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吴晓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宋瑞清人民陪审员 傅晓玉人民陪审员 樊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娅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