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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喆与石家庄力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吴晓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喆,石家庄力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吴晓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306号原告:张喆,男,199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秋山,石家庄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力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盛世华安北门。法定代表人:吴晓伟,经理。被告:吴晓伟,女,1986年7月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喆与被告石家庄力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吴晓伟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喆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力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吴晓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宋瑞清人民陪审员  傅晓玉人民陪审员  樊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娅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