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王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338号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鹏飞,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奇,赤峰市红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被告:王军,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王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审判员李建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