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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司、XX强、肇东市红利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安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彩虹大道。法定代表人何开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XX强,男,1965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协助义务第三人)肇东市红利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强、肇东市红利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由于本院(2017)川0181执恢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15)都江执字第129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即为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强,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应将(2017)川0181执恢1号执行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1293号案件一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恢1号执行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1293号案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恢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继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崇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