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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金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尤某、秦某、尤甲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金泉担保有限公司,尤某,秦某,尤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081号原告:安徽省金泉担保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东区阜蚌路306#(闫前村)。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尤某,男。被告:秦某,女。被告:尤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金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尤某、秦某、尤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金泉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尤某、秦某、尤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金泉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金泉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尤某、秦某、尤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安徽省金泉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保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