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金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尤某、秦某、尤甲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金泉担保有限公司,尤某,秦某,尤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081号原告:安徽省金泉担保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东区阜蚌路306#(闫前村)。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尤某,男。被告:秦某,女。被告:尤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金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尤某、秦某、尤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金泉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尤某、秦某、尤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金泉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金泉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尤某、秦某、尤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安徽省金泉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保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