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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家玉、杨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玉,杨华,叶清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2457号申请执行人杨家玉,男,193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蒋勇杰,男,199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系外祖孙关系。被执行人杨华,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叶清霞,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杨家玉与被执行人杨华、叶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家玉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35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杨华、叶清霞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福建××后埔街环球广场××座603房屋一套,已由另案处置并参与分配。(2)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通过人民法院网失信公示平台将被执行人杨华、叶清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杨华、叶清霞未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杨华、叶清霞名下的房产已由另案处置并参与分配完毕。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小琴执行员  施忠国执行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荧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