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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龙继成与王群、沈阳新橡树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继成,王群,沈阳新橡树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2067号原告:龙继成,男,195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岭西街华丰委*组。被告:王群,男,195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三纬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扬,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新橡树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辉山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扬,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号。负责人:杨松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如,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原告龙继成与被告王群、被告沈阳新橡树磁性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添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继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龙继成承担。审判员 冯 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