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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终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竹林与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竹林,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民终15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竹林,男,生于1995年1月27日,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波,北京锋锐(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北京锋锐(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潆华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显峰,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刚,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竹林因与被上诉人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绿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竹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波、刘旭,被上诉人绿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显峰、罗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竹林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由被上诉人支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违约金(参照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015年9月30日计算至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之日止);3.改判被上诉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部分进行整改,向上诉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4、由被上诉人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评估费。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未对交付房屋的外墙保温不合格这一事实进行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证明被上诉人所交付房屋的外墙保温不合格,故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但一审法院仅认定保温材料的种类与合同约定一致,并未对上述违约事实进行评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被上诉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的交付条件。1.被上诉人在交付房屋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2.被上诉人擅自变更设计,对房屋进行改造、违法搭建,其取得的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明显违法。(三)被上诉人交付的房屋在规划设计、用途、房屋质量、空间布局等多方面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应当进行整改并支付违约金。1.被上诉人交付的房屋在厨房外违法搭建、对房屋的厨房门和电插座设计不合理导致天然气供气主管道在房屋中间,既不合法也不合规。2.厨房外的可变空间无法使用。3.卫生间未设计下沉导致上诉人仅能安装坐便器,不能安蹲便器,影响上诉人对房屋的使用。4.房屋保温质量不合格。5.内墙有空鼓的情况,存在严重质量问题。6.A户型主卧室违规增建了厕所,窗户正对上诉人房屋客厅,距离不足4米,影响上诉人的居家环境。7.厨房及生活阳台均无地漏,使用功能受限。四、在被上诉人交付的房屋存在众多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认为不影响房屋的居住、使用,并错误判决被上诉人不向上诉人支付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违约金。因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金额,请求参照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计算至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房屋时至。绿地公司答辩:1、交付房屋存在的问题为诉争房屋墙体被刮白,合同图纸上标明有飘窗的位置均无飘窗,厨房的天然气主管道设置在厨房靠近窗户的地方,支管沿墙安装,造成厨房外边的可变空间无法使用。2、上诉人一审起主张的是逾期交房违约金,而上诉主张的违约金系不符合合同约定房屋的违约金,系新的诉讼请求,超出了一审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3、合同只约定了保温材料,没有约定是外墙外保温还是内保温,将保温做成外墙内保温未违约约定。绿地公司提交的《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和《南充市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的外墙保温合格。一审中有4户购房户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保温材料鉴定结论,因鉴定人员没有鉴定资质,鉴定时取样未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现场,故鉴定结论不应采信。4、厕所空间高度符合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厨房和生活阳台可以不设置地漏。天然气管道的安装符合相关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王竹林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请求判令绿地公司交付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2、支付截止起诉时的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4513元,并计算至实际交付时为止;3、若绿地公司未能按约定交付房屋,则向王竹林赔偿其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价差,具体金额以评估或鉴定为准;4、诉讼费用及评估费由绿地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5日,王竹林与绿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绿地公司开发的上海滩花园一区7号楼第1单元9层1-903号住房,房屋总价款为429837元,王竹林采取按揭方式购买,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30%。双方在合同第九条关于设计变更做了如下约定:(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出卖人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在合同第十一条关于交付条件做了如下约定:(一)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9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在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交接手续做了如下约定:(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在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一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罚。(二)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近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接单确定的支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其他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015年9月22日,绿地公司完成了诉争房屋所在的上海滩花园一区的竣工验收备案,房屋达到了交付条件。2015年9月29日,在绿地公司通知王竹林接房时,王竹林在《房屋交接查验记录表》上注明:1、门框裂缝;2、厨房外阳台凹凸不平;3、气管横在厨房中间;4、厕所墙面不平;墙角空洞多,厕所墙面不平;5、外墙两处破洞;6、灰浆标号不足,手都能扣下来;7、生活阳台无地漏。王竹林认为绿地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并以此为理由拒绝接房。2015年9月14日,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技术部针对诉争房屋燃气管道设计、安装问题做了如下说明:一、该项燃气工程的设计完全按照《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该燃气工程的施工、验收也完全依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二、将高层立管起在墙中间是因为部分户型的厨房门为非推拉门,燃气管如不安装在墙中间厨房门将对燃气表及立管造成损害。三、将高层立管起在墙中间是因为部分户型墙上预留有电插座,根据《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要求“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插座平行敷设间距须大于15cm”。在庭审中,部分业主向法庭提交了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认为外墙保温不合格,备注载明:墙体采用30mm厚水泥基复合膨胀玻化微珠外墙内保温系统。成都基准方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诉争房屋所在的上海滩花园一区保温问题做了说明:南充市上海滩花园一期保温问题,所有房屋均采用外墙内保温的方式修建,保温材料为中空玻化微珠,与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致;该保温节能设计是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外墙内保温是目前房地是商普遍采用的保温方式。在诉讼过程中,法庭组织原、绿地公司对诉争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诉争房屋的墙体全部刮白了,合同图纸上标明有飘窗的位置均无飘窗,厨房的天然气主管道设置在厨房靠近窗户的地方,支管沿墙安装,造成厨房外边的可变空间无法使用。所有的墙体上没有看到裂缝,无明显的质量问题。绿地公司对上述情况向法庭做了如下说明:原合同上约定的墙体为水泥砂浆,绿地公司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刮白处理,是为了让业主享受更好的服务,也没有对业主的居住、使用造成任何影响,如业主对此不满意,绿地公司愿意对此进行整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业主交付。天然气管道是由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自主设计、自主施工安装的,而非我公司安装,且安装是符合法律规范,无任何安全隐患。鉴于天然气管道支管影响了可变空间的使用,虽然不是因为我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但为了给广大业主打造优质的产品,提供优质的服务,我们仍然愿意为业主排除妨害,以达到其不影响可变空间使用的目的。一审法院认为:王竹林与绿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并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其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一、本案交付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王竹林、绿地公司在合同附件中关于保温材料的约定为外墙保温:中空玻化微珠砂浆,这与王竹林提交的检测报告和设计公司的说明是一致,由此可见绿地公司对保温材料的使用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至于卫生间是否该抬高,厨房是否应该设计地漏,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王竹林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卫生间未抬高、厨房没有设计地漏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以使用不方便为由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王竹林、绿地公司在合同附件上约定交付房屋的墙面应该是水泥砂浆面层,绿地公司将墙面全部进行了刮白处理,在合同图纸上注明有飘窗的地方,都没有修建飘窗,这些行为应当认为交付的房屋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附件及图纸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该行为应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绿地公司应当通过整改向王竹林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绿地公司在将诉争房屋进行优化处理时只考虑了大多数业主对房屋的需求,没有考虑到王竹林对房屋的需求,在没有具体征求王竹林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了优化处理,现王竹林对此持有异议,绿地公司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将诉争房屋恢复到合同约定的样子,因此对于王竹林要求按合同约定标准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绿地公司对诉争房屋进行优化处理的目的是想为业主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并且为此增加了建设成本,绿地公司亦未从中谋取利益;取消飘窗主观上也是为了增加房间的利用面积,且取消部分所形成的空间并未计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之中,绿地公司之行为没有对王竹林使用该房屋造成任何损失,故对于王竹林要求绿地公司赔偿房屋价差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厨房中天然气管道的安装虽然是由天然气公司设计施工的,但其支管横在厨房的墙体中央,确实影响了厨房外可变空间的使用,绿地公司自愿为王竹林排除妨害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二、绿地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形,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王竹林、绿地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9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从绿地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备案登记以及大部分业主已接房从绿地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备案登记以及大部分业主已接房的事实来看,2015年9月30日前诉争房屋已具备了交房的条件,按照合同约定,“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一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但在庭审中,王竹林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交接房时绿地公司没有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而王竹林在《房屋交接查验记录表》上所列的理由,均不构成拒绝接房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之规定,绿地公司交付的房屋虽然部分不符合约定,但并没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也不影响房屋的居住、使用,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不能实现,王竹林拒绝接房的行为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绿地公司不构成逾期交房,也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部分进行整改(即修建合同中约定的飘窗,将内墙墙面恢复为水泥砂浆),向王竹林交付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二、驳回王竹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认定的事实:成都基准方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接受绿地公司委托,于2016年4月22日向南充顺庆区人民法院出具《关于上海滩花园一区建筑设计情况说明》载明:关于A户型不合理,客厅正对卫生间的问题。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6.2.5规定:“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本项目两户外墙上洞口距离达到4米以上,满足国家规范规定。同时设计也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7.1、7.2条中对采光、通风的相关要求。A户型卧室外墙距离BC户型客厅的间距,设计上充分考虑了空气流通以及安全防范功能,满足防盗要求。上海滩花园一期卫生间下沉问题,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6.5.1条第6条要求:卫生间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本项目卫生间考虑了比厅室标高略低50MM,并高有地漏,满足规范要求。上海滩花园一期地漏问题,根据《住宅建筑规范》第8.2.8条的规定,住宅内除在设淋浴器、洗衣机的部位设置地漏外,厨房的地面可不设置地漏。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绿地公司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应否支付交付房屋不符合约定标准违约金的问题。1、关于上诉人主张涉案房屋外墙保温应为外墙外保温,且质量不合格的问题。涉案房屋外墙的保温为外墙内保温,上诉人主张外墙内保温不符合合同约定,且质量不合格。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载明:1、保温材料:(1)外墙保温[中空坡化微珠砂浆](2)内墙保温:[X]。也即合同仅对保温材料约定为中空坡化微珠砂浆,对外墙保温应为外保温还是内保温未作约定。外墙保温分为外墙外保温和外墙内保温,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绿地公司将外墙保温做为外墙内保温,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之绿地公司提供的《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载明合格,《南充市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载明同意验收,证明涉案房屋外墙内保温合格,并已经验收,故上诉人提出的外墙保温应为外墙外保温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提供的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检测报告虽然载明质量不合格,一是因检测系诉讼前上诉人单方委托,二是检测报告后未附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质的证书,三是提取检材时未通知绿地公司到场,检测程序有瑕疵,本院对检测报告不予采信。2、《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附的房屋户型图包含赠送房屋面积部分,上诉人以赠送房屋面积部分,行政机关一经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责令拆除,故绿地公司交付的房屋便不符合合同约定。经审查,截止目前,尚无任何行政机关作出涉案房屋赠送面积部份系违法或违章建筑,也无责令绿地公司拆除的事实,目前涉案房屋的现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的房屋户型图一致,对于涉案房屋赠送面积部分是否违法或违章的认定,不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本案不作处理。上诉人不能以假设或将来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来主张权利。3、案涉房屋厨房中的天然气管道的安装是由天然气公司设计、安装。天然气公司出具的说明载明“该项燃气工程的设计完全按照《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该燃气工程的施工、验收也完全依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故涉案房屋的安装、验收符合相关规定。对上诉人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上诉人主张涉案房屋卫生间未设计下沉,仅能安装坐便器,不能安蹲便器,影响使用的问题。《住宅设计规范》3.6.4规定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米,上诉人认可涉案房屋厕所的空间高度为2.7米,故涉案房屋的空间高度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既然厕所的空间高度符合设计规范,再则成都基准方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上海滩花园一区建筑设计情况说明》载明“上海滩花园一期卫生间考虑了比厅室标准高低50毫米,并设有地漏,满足规范要求”等内容,加之上诉人并未举示相关证据,本院无法确认案涉房屋卫生间未设计下沉的事实,上诉人的这一上诉主张不能成立。5、关于案涉房屋是否存在内墙空鼓的质量问题。一是上诉人提供的证明不能证明案涉房屋内墙存在空鼓的质量问题,二是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双方签字确认的勘验笔录也未记载内墙空鼓的情况,对上诉人的这一主张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6、关于上诉人主张A户型主卧室违规增建的厕所窗户正对上诉人房屋客厅,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居家环境问题。《上海滩花园一区建筑设计情况说明》A户型室外距离BC户型客厅的间距,设计充分考虑了空气流通以及安全防范功能,满足防盗要求。设计上满足了上述要求,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商品房的修建不能一幢楼房的厕所门不能正对另一幢楼房的客厅,故对上诉人的这一主张,因无法律依据和建筑规范依据,本院不予支持。7、关于上诉人主张厨房及生活阳台均无地漏,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一是《住宅建筑规范》仅规定住宅内除在设淋浴器、洗衣机的部位设置地漏,故厨房及生活阳台未设置地漏符合《住宅建筑规范》;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厨房和生活阳台是否设置地漏没有约定,绿地公司在涉案房屋厨房及生活阳台未设置地漏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绿地公司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应否支付交付房屋不符合约定标准违约金的问题。1、关于上诉人主张涉案房屋外墙保温应为外墙外保温,且质量不合格的问题。涉案房屋外墙的保温为外墙内保温,上诉人主张外墙内保温不符合合同约定,且质量不合格。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载明:1、保温材料:(1)外墙保温[中空坡化微珠砂浆](2)内墙保温:[X]。也即合同仅对保温材料约定为中空坡化微珠砂浆,对外墙保温应为外保温还是内保温未作约定。外墙保温分为外墙外保温和外墙内保温,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绿地公司将外墙保温做为外墙内保温,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之绿地公司提供的《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载明合格,《南充市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载明同意验收,证明涉案房屋外墙内保温合格,并已经验收,故上诉人提出的外墙保温应为外墙外保温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提供的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检测报告虽然载明质量不合格,一是因检测系诉讼前上诉人单方委托,二是检测报告后未附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质的证书,三是提取检材时未通知绿地公司到场,检测程序有瑕疵,本院对检测报告不予采信。2、《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附的房屋户型图包含赠送房屋面积部分,上诉人以赠送房屋面积部分,行政机关一经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责令拆除,故绿地公司交付的房屋便不符合合同约定。经审查,截止目前,尚无任何行政机关作出涉案房屋赠送面积部份系违法或违章建筑,也无责令绿地公司拆除的事实,目前涉案房屋的现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的房屋户型图一致,对于涉案房屋赠送面积部分是否违法或违章的认定,不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本案不作处理。上诉人不能以假设或将来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来主张权利。3、案涉房屋厨房中的天然气管道的安装是由天然气公司设计、安装。天然气公司出具的说明载明“该项燃气工程的设计完全按照《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该燃气工程的施工、验收也完全依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故涉案房屋的安装、验收符合相关规定。对上诉人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上诉人主张涉案房屋卫生间未设计下沉,仅能安装坐便器,不能安蹲便器,影响使用的问题。《住宅设计规范》3.6.4规定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米,上诉人认可涉案房屋厕所的空间高度为2.7米,故涉案房屋的空间高度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既然厕所的空间高度符合设计规范,再则成都基准方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上海滩花园一区建筑设计情况说明》载明“上海滩花园一期卫生间考虑了比厅室标准高低50毫米,并设有地漏,满足规范要求”等内容,加之上诉人并未举示相关证据,本院无法确认案涉房屋卫生间未设计下沉的事实,上诉人的这一上诉主张不能成立。5、关于案涉房屋是否存在内墙空鼓的质量问题。一是上诉人提供的证明不能证明案涉房屋内墙存在空鼓的质量问题,二是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双方签字确认的勘验笔录也未记载内墙空鼓的情况,对上诉人的这一主张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6、关于上诉人主张A户型主卧室违规增建的厕所窗户正对上诉人房屋客厅,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居家环境问题。《上海滩花园一区建筑设计情况说明》A户型室外距离BC户型客厅的间距,设计充分考虑了空气流通以及安全防范功能,满足防盗要求。设计上满足了上述要求,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商品房的修建不能一幢楼房的厕所门不能正对另一幢楼房的客厅,故对上诉人的这一主张,因无法律依据和建筑规范依据,本院不予支持。7、关于上诉人主张厨房及生活阳台均无地漏,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一是《住宅建筑规范》仅规定住宅内除在设淋浴器、洗衣机的部位设置地漏,故厨房及生活阳台未设置地漏符合《住宅建筑规范》;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厨房和生活阳台是否设置地漏没有约定,绿地公司在涉案房屋厨房及生活阳台未设置地漏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案涉房屋在上述方面存在着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但案涉房屋在墙体全部刮白,未按图纸设置飘窗,主卧室阳台未修建隔墙、可变空间安装有排污管,厨房天然气主管道设置不合理,妨害厨房外可变空间使用等方面存在着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绿地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因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房屋的违约金与逾期交房违约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约金,上诉人在一审时并未主张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房屋的违约金,其在二审时才提出,如本院对上诉人上诉主张的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房屋的违约金作出判决,有违二审终审的原则,故本院对此项上诉请求不作处理。由于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请求,上诉人并未对此项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此亦不作处理。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由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竹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苏川审判员  唐晓兰审判员  石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姝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