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7执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志勇与湖南省三香农林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勇,湖南省三香农林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7民初518号申请人:刘志勇,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元伟,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省三香农林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法定代表人:邓盛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勇诉被告湖南省三香农林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志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位于衡阳县渣江镇众拱村同等价值的苗木。湖南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担保书。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志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三香农林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x支行x帐户内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衡阳县渣江镇众拱村同等价值的苗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唐娟审 判 员 周 琴人民陪审员 赵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园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