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再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照祥、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照祥,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民再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照祥,男,汉族,1982年11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彭泽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晓岗,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号西格玛商务中心****室。主要负责人:蔡志强,该分公司经理。以上两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江西分公司综合人事副科长。再审申请人吴照祥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江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1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赣民申36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江西分公司同意一次性给付吴照祥经济补偿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该款定于2017年8月4日前支付完毕。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已分别按法院要求预交,双方同意各自承担,不再发生争议。三、吴照祥不再对本案提出其他任何主张,本案纠纷至此终结。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蔡世军审 判 员 陈银发审 判 员 黄声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毛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