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康演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任康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68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35585-4),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1118号新都汇广场1-1幢612室。委托代理人曾庆九,男,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任康演,男,1992年1月21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康演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江宁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任康演于2015年2月12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二、任康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车牌号为苏A×××××的奔驰E2001.8ATCGI优雅汽车1台给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三、任康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租金、滞纳金共计29700元;此后的车辆租金、使用费按每月9000元的标准计算至任康演将上述车辆返还给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之日止。任康演支付案件受理费471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任康演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任康演下落不明,本院已移送公安机关查找其下落,同时依法将任康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之荣审 判 员 成 林审 判 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张韵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