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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0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丹与竺希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竺希和,天津仟隆正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048号之一原告:王丹,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竺希和,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第三人:天津仟隆正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宿舍西三排2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原告王丹与被告竺希和、第三人天津仟隆正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婧审 判 员 邓 清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都昊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