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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建强、程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建强,程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第1507号原告: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十里华府。法定代表人:刘明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珍宝,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建强,男,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程娟,女,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强、程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谊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