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凯达高速公路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凤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凯达高速公路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张凤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567号原告:安徽凯达高速公路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全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6868718703(1-1)。法定代表人:李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凤龙,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安徽凯达高速公路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凤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凯达高速公路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凯达高速公路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徽凯达高速公路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安徽凯达高速公路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清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