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胡生与安庆市天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胡生,安庆市天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190号原告:朱胡生,男,194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武,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天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华中西路。法定代表人:蓝思锋。原告朱胡生与被告安庆市天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营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胡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潘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