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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6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德得旺商贸有限公司与程士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德得旺商贸有限公司,程士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德得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下元小商品市场内C区50号。法定代表人:韩文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稳,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士田,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玉飞,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德得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士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年怀民(商)初字第06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德得旺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德得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上诉人北京德得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 军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