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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32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加强与贡山县玉金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加强,贡山县玉金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324执7号申请执行人:陈加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贡山县玉金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欣,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加强与被执行人贡山县玉金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贡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贡山县玉金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贡山县玉金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除被申请保全查封在案的位于贡山县独龙底铁矿地下开采权(涉抵押富滇银行六千万借贷债权)和就地查封在案的生产厂房及生产设备外,无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贡山县玉金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严重资不抵债情况,且各系列案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没有申请破产。经债权人自发组织商议,确定由各债权人组成“联合自救管理委员会”,由债权人按债权本金3%的比例出资、组织、监管、恢复被执行人正常生产,再从生产利润中,以优先和列后原则(出钱的优先,不出钱的列后),按各债权本金比例逐步清偿债务,自我降低债权清偿风险。本案在不解除对被执行人采矿权的保全条件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执行申请,对(2015)贡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具备执行条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智审判员  张榆祥审判员  怒秀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晨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