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刘立明等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鹤,刘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844号申请执行人白鹤。被执行人刘立明,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广灵县蕉山乡曹川村***号。申请执行人白鹤与被执行人刘立明盗窃罪一案,(2016)京0114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且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8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飞审 判 员 冯 新代理审判员 王慧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飞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