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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204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焦金牛与被执行人李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金牛,李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20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焦金牛。被执行人:李苏平。焦金牛与李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204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苏平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焦金牛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308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1400元,以上合计10528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8)陕0204执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