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鹿钦省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鹿钦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鹿钦省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鹿钦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赉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1执2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凡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