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蒋元福、胡桂兰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元福,胡桂兰,兰州市七里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6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元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桂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梁家庄*号。法定代表人:张春玲。委托代理人:秦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元军,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戴易,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政,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蒋元福、胡桂兰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兰州市七里河区卫生局,以下简称区卫生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终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元福、胡桂兰申请再审主要理由:二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明显是错误的,申请人经过近20年的诉讼,才找回被漏报的28.5平方米的房屋,二审法院裁定存在理由上的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实为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本案生效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精神,认为申请人所诉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有据,本案不具有民事诉讼可诉性,该裁定并无不妥。申请人应依有关拆迁安置法规,与拆迁征用相对人达不成协议,可申请政府主管部门裁决。故蒋元福、胡桂兰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元福、胡桂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