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振英与都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英,都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872号原告:刘振英,女,194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都慧珍,女,194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英诉被告都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9元,减半收取65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温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 官 助 理 黄晓璇书记员(兼) 黄晓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