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2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振英与都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英,都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872号原告:刘振英,女,194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都慧珍,女,194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英诉被告都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9元,减半收取65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温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 官 助 理  黄晓璇书记员(兼)  黄晓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