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山林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395号罪犯陈山林,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南法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山林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漏罪,该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南法刑初字第6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山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前罪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5460元。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5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陈山林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山林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山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陈山林系累犯,也未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山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学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钧 百度搜索“”